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初期运营前和初期运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投入初期运营和正式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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