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