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