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八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八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为自担任协商代表起六个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