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七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国际人才高地建设。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高等学校人才引进提供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便利政策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