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外高水平高等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自主开展合作办学,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对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等教育规划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资源和政策支持。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采取措施支持学生赴境外学习、实习,扩大招收来华留学生规模,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
本市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参与国际性的教育教学评估、认证以及标准体系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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