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之间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办学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师资交流、学生流动、学分转换。
本市鼓励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通过资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人数、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本市鼓励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与高等学校通过资源整合、合作共建等方式,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人数、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