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等中央部门的合作,通过定期会商机制和部市共建协议,支持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改革发展,促进地方高等学校提升办学水平。
市人民政府依据部市共建协议,引导、监督和参与部属高校的发展规划、招生与人才培养、学科布局、校园建设等工作;鼓励部属高校与地方高等学校开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
部属高校应当按照部市共建协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财政经费投入使用绩效报告。
市人民政府依据部市共建协议,引导、监督和参与部属高校的发展规划、招生与人才培养、学科布局、校园建设等工作;鼓励部属高校与地方高等学校开展合作,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
部属高校应当按照部市共建协议,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市财政经费投入使用绩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