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并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地方公办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对地方公办高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高等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定期对其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估,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高等学校财政投入的参考依据。
地方公办高校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对地方公办高校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