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统筹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支持青年教师发展,健全高等学校教师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机制,通过新进教师选聘和资格培训、新进青年教师担任助教等措施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本市鼓励和支持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措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对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