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法律 发布日期:1999-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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