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章 荣誉维护 第二十六条 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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