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
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