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三节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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