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