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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