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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