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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