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