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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