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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