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