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前须经许可的,应当自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备案。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当场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需要注册官进行审核或者核验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但预约核验时间不计算在列。 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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