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