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同一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商事主体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