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商事主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商事主体的相关信息以登记机关留存的电子档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