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制度,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场所,推进建筑垃圾废弃物回收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