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大件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场所,完善收集、运输和综合处理体系。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单独运送、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废旧大家电、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和装饰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应当单独运送、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