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禁止将垃圾扫入排水管道、绿化带、花坛等区域,防止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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