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交通站点、居民住宅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交通站点、居民住宅区、文化体育场所、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