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商业区开发、农贸市场建设等,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房)、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