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处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
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
城镇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非法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的,应当制止并及时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