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卫工人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