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民住宅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免费发布便民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