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便民利民、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城镇道路两侧组织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有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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