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地面平整、设施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管理维护者应当及时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