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停放在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车辆类型、方向、时间等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