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隔离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等方式圈占城镇道路以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地,或者阻碍正常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