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和实物造型等,应当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城镇容貌,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存在陈旧毁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情形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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