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经批准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和挖掘。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