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
(二)犬只狂犬病的认定;
(三)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
(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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