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
(二)犬只狂犬病的认定;
(三)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
(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犬只的防疫、检疫、疫情监测;
(二)犬只狂犬病的认定;
(三)犬只诊疗活动的监管;
(四)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指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