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犬只登记;
(二)捕捉除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的流浪犬;
(三)负责犬只收容留检管理;
(四)开展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培训;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
(六)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犬只登记;
(二)捕捉除烈性犬和大型犬外的流浪犬;
(三)负责犬只收容留检管理;
(四)开展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培训;
(五)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的养犬行为;
(六)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