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处犬只伤人事件;
(二)捕捉流浪犬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三)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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