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犬只伤人事件;(二)捕捉流浪犬中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三)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