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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