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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