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犬只被没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吊销养犬登记。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遗弃犬只、被没收犬只或者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
养犬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并伤害他人的,终身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犬只被没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吊销养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