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留检和处理流浪、被遗弃、因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被没收和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犬只收容留检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
犬只收容留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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