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有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