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接收寄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接收人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