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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